县以下公务员:属于十一级干部。科员、股长、乡镇助理:属于十级干部。科长、市处长、县局长、乡镇长:属于九级干部。副处级、副县级:属于八级干部。处长、市局长、县长:属于七级干部。副厅级、副市级:属于六级干部。司长、厅长、地级市长:属于五级干部。副部级、副省级:属于四级干部。部长、部党组书记、省委书记、省长、省人大主任、省政协主席:属于三级干部。政治局成员、书记处成员、副委员长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军委副主席、政协副主席、最高法院院长、最高检察院检察长:属于二级干部。政治局常委、国家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员长、总理、军委主席、政协主席:属于一级干部。
中国干部等级划分
中国干部等级划分主要分为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、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层次以及事业单位职级划分。
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、国家级副职、省部级正职、省部级副职、厅局级正职、厅局级副职、县处级正职、县处级副职、乡科级正职、乡科级副职。具体到行政级别划分,一级为正国级(中央政治局常委),二级为副国级(中央政治局委员、国务委员),三级为正部级(中央各部委一把手、省委书记、省长、个别国企一把手),四级为副部级(中央各部委副职、省委副书记、副省长等),五级为正厅级(中央部委中层负责人、各省直部门一把手、市委书记等),六级为副厅级(省直部门副职、市委副书记、副市长等),七级为正处级(省直部门中层负责人、省直部门一把手、县委书记等),八级为副处级(市直部门副职、县委副书记、组织部长、副县长等),九级为正科级(县直部门一把手、各局局长、镇党委书记),十级为副科级(县直部门副职、镇党委副书记、副镇长等),十一级为科员(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等,包括股级干部)。
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层次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、副巡视员、调研员、副调研员、主任科员、副主任科员、科员、办事员。也有说法称一级巡视员至二级科员共12个等级。
事业单位职级划分:管理岗位有高级技师、部级正职、部级副职、厅级正职、厅级副职、局级正职、局级副职、处级正职、处级副职、科员;专业技术岗位有高级工程师、工程师、助理工程师、技术员;工勤技能岗位有高级技师、技师、高级工、中级工、初级工。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干部参照对应行政级别待遇,但不具备正式编制。
中国级别干部分类
中央总书记、政治局常委、国家主席、军委主席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全国政协主席、国家副主席。
中央政治局委员、纪委书记、候补委员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、 国务院副总理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、检察院检察长、 全国政协副主席。
中央纪委副书记、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的正职领导人。
中央纪委常委;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、 各人民团体副职 ;省纪委书记, 副省级城市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的正职领导人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,国务院,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、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,国务院,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副职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,副厅级正职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的直属机关和单位下属处室正职。 副省级城市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, 各地市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、人大、政府正职, 国有正县级企业正职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。
各乡镇党委,政府正职,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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